2008年年主题:消费与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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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投诉应该具备的内容
  ①应该向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,有些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接受传真方式的投诉。
  ②应该有明确的投诉对象,即被投诉方,并提供准确的地址。
  ③应该有明确的投诉理由,有自己明确的要求,确保事实真实。
  ④投诉时要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;
  ⑤消费者投诉应留下便于联系的地址和电话。
 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,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,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,提交书面投诉资料,请求调解。
"在线投诉须知"
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规定: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;本法未作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保护。
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
   (一)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
   (二)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;
   (三)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;
   (四)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
  (五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 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,各地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,以下简称消协)对受理消费者投诉做如下规定 :
  (一)下列投诉应予受理
  ⒈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关于"消费者的权利"的九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。
  ⒉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关于"经营者的义务"的十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。
  ⒊ 受理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、化肥、农药、农膜、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。
  (二)下列投诉不予受理
  ⒈ 经营者之间购、销活动方面的纠纷。
  ⒉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。
  ⒊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。
  ⒋ 商品标明是"处理品"的(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)。
  ⒌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、使用、保管、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。
  ⒍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。
  ⒎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而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。
  ⒏ 法院、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。
  ⒐ 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的。
  (三)下列情形酌情受理
  ⒈ 遇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六、三十七、三十八、三十九条所列情况,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,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,能够确定的,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应予受理。
  ⒉ 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,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,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调解的,可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有关规定进行。
  ⒊ 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,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,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。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,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,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,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投诉的,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、查询并提出建议。
  ⒋ 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其他职能的,按地方法规执行。
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,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,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,提交书面投诉资料,请求调解。
·投诉须知:18种原因将不受理
?  01 — 擅自涂改购物凭证、保修凭证;
?  02 — 无购物凭证又不能证明商品来源;
?  03 — 使用、保管、维护不当或自行拆动、修理;
?  04 — 超过“三包期限”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;
?  05 — 购买后超过保质期,被诉方已不再负有民事责任;
?  06 — 因瑕疵而标明是处理品;
?  07 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害;
?  08 — 因意外事件造成损害;
?? 09 — 属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;
?
?  10 — 被投诉方不明确又无法查找;
?  11 — 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;
?  12 — 人民法院已立案处理;
?  13 — 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;
?  14 — 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;
?  15 — 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损害;
?  16 —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;
?  17 — 不属于消费者协会受理范围;
?  18 — 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。
[在线投诉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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